據了解,小麗出生于甘肅,家境貧困,初中畢業后來京打工。2013年1月,年僅16歲的小麗懷孕,但小麗稱找不到孩子的父親。同年3月,小麗認識了18歲的小磊并很快同居。小磊得知小麗懷孕后,同意其把孩子生下來。
2013年9月,小麗生育一男孩。小麗與小磊共同生活并撫養男孩。此后,小麗再次懷孕,并于2014年年底生育一個女孩。今年2月,小麗決定與小磊分手,小磊的父母一直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。
小麗稱,第一個孩子與小磊沒有血緣關系,因此向小磊提出要求撫養這個孩子。此事遭到小磊及其父母的反對。小磊稱,雖然與第一個孩子沒有血緣關系,但自從孩子出生后,一直由他與父母撫養,因此與孩子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,在撫養期間有大量經濟支出。
因小磊家拒絕將孩子交給小麗,故小麗訴至法院。小磊則提出反訴,要求撫養二胎女孩,并要求小麗支付撫養費及經濟損失每月1000元及經濟損失10萬元。
法院調解時,小磊稱小麗可以帶走男孩,但必須一次性支付女孩的撫養費15萬元,而小麗稱其根本沒有能力一次性給付撫養費,小磊及其父母拒絕將男孩交給小麗。由于小麗與小磊未達到結婚年齡,非婚生育,兩個孩子在案件審理終結前未取得戶口登記。
法院認為,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。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。解除同居關系后,對雙方所生育子女的撫養,由雙方協商確定,協商不成,由法院結合雙方的情況和子女的利益予以判決。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應當擔負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,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。
對于男孩的撫養,法院認為,男孩并非小磊之子,關于該男孩的撫養權歸屬,小麗應當起訴該男孩的生身父親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。目前,小磊及其父母非法扣留男孩不交給小麗是違法行為,小麗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。此外,女孩系小麗與小磊之女,女孩自出生以來都隨小磊及其父母生活,另小麗年齡較小,其本人及父母撫養能力有限,判決女孩由小磊撫養更利于成長,法院判決女孩歸小磊撫養,小麗每月給付600元撫養費。
判決后,雙方均未提出上訴。
原標題:18歲少女分手后告前男友 要求其撫養女方私生子






